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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建字第 3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319號上 訴 人 通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範圍全部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萬6,9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1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