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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建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327號反訴 原告即 被 告 金維群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揚名訴訟代理人 林宏都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玄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6萬7,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5,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