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337號原 告 愷鈦工程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至00之0號0樓、00號至00之0號0 樓之0
指定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 0段000號00樓之0法定代理人 姚言復被 告 暘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旭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0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