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4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志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空軍作戰指揮部間請求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2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2,909萬1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萬1,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