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78號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李西河上列上訴人(即本件被告)與被上訴人(即本件原告)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以民國114年11月18日114年度建字第78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312萬1345元及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以上訴人第二審上訴利益經核即為5312萬13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萬7066元,然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