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86號原 告 鈺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鎧益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律師
蔡孟容律師黃榆婷律師葉逸豪楊舒雅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7萬6,12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5,0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