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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建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89號上 訴 人 志勤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双壽被 上訴人 允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慶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4,4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