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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建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9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廣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世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磊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請求確認保證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0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萬1,9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2,1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暨聲明承受訴訟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裁判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