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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建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97號上 訴 人即原審被告 合彙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智淵被 上 訴人即原審原告 靖敲敲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靖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4年度建字第9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3萬29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