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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抗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280號抗 告 人 宜錦股份有限公司(即凱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承

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徐翊銘抗 告 人 華潤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即信全開發有限公司之承

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郭春連抗 告 人 林信全相 對 人 章世璋會計師即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

人上列抗告人聲請解任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共同代理人 邱啟鴻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蒲心智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裁判案由:解任臨時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