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196號聲 請 人 趙金蓮代 理 人 陳曉鳴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趙鵬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68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等情,乃據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為據。而就兩造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尚需經調查辯論,聲請人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則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