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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救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117號聲 請 人 譚宗奇相 對 人 大街小嚮活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于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OOOOOOOO事件(本院000年度OO字第0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OOOOOOOO事件(本院000年度OO字第00號),以其無資力支出裁判費為由,聲請訴訟救助,並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勞動部委託案件-准予扶助)以為釋明,依照前開規定,應視為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另依形式觀之,亦難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又本件訴訟救助准予之範圍僅及於上開OOOOOOOO事件,併此敘明。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