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137號聲 請 人 陳杰弘代 理 人 胡竣凱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威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紐西蘭商博多樂投資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簡字第8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之訴,業據檢附相關證據向本院提起訴訟,經本院以114年度勞簡字第80號事件受理在案。依聲請人起訴狀所載內容觀之,本件之勝負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形式上尚難逕認聲請人之請求顯無勝訴之望,則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