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251號聲 請 人 蔡穎萱代 理 人 楊凱雯律師相 對 人 鉅崴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婉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114年度勞專調字第33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上揭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狀所載內容,尚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