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252號聲 請 人 江總維代 理 人 蔡宜衡律師相 對 人 峰麒實業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林佩萱相 對 人 林國濱
建坤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莊政儒相 對 人 鄭文凱
葉錫群林廷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33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對相對人等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屬於因職業災害所提之民事訴訟,此觀民事起訴暨聲請訴訟救助聲請狀甚明,另依形式觀之,亦難遽認聲請人之訴為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