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254號聲 請 人 張文俐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民國七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七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係就其所提起之本院一一四年度聲再字第五十號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所提該聲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以再審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確定,依首揭法條、說明,自屬顯無勝訴之望,至聲請人是否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要非所問,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爰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