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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救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258號聲 請 人 林瑜亮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4年度重訴字第130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有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161號民事裁判可參。又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聲請訴訟救助,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有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民事裁判可資參照。

二、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目前在監執行,每月收入大約新臺幣(下同)200元,有中度身心障礙,無力繳付龐大之裁判費,提起本件訴訟乃係聲請人唯一取回財產之救濟方式,聲請人僅得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請求准予訴訟救助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人僅泛言其在監執行,每月收入大約200元,有中度身心障礙,無力繳付龐大之裁判費云云,然並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揆諸前揭規定,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