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265號聲 請 人即 抗告人 粟振庭相 對 人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Modernity Financial Holdings,Ltd.英屬開曼群
島商現代財富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世偉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之抗告事件(本院114年度簡抗字第6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抗告,經本院114年度簡抗字第67號受理在案,惟該案已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駁回抗告,聲請人對該抗告事件雖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該抗告事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已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宣玉華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