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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救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279號聲 請 人 林曉雲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54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另依形式觀之,亦難遽認聲請人之訴為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