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288號聲 請 人 黃蓮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瑞銘間114年度簡上字第538號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至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生活困難,且具身心障礙及中低收入戶身分,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等語,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考,足認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為相當之釋明。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尚須調查辯論,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