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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救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289號抗 告 人即聲 請 人 陳修沁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29日114年度救字第28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