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206號聲 請 人 林嘉國代 理 人 林哲健律師相 對 人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27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屬於因職業災害所提之民事訴訟。另依形式觀之,尚難遽認聲請人之訴為顯無理由。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