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211號抗 告 人 崔展富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萬寶華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24日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211號抗 告 人 崔展富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萬寶華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24日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