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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救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212號聲 請 人 王聖霖相 對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相 對 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法定代理人 周懷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60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國家賠償之訴(本院114年度重國字第26號),雖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該國家賠償之本案訴訟因有起訴不合法之情形,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聲請人即顯無勝訴之望,依前揭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