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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救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232號聲 請 人 朱栩瑩代 理 人 林石猛律師

葉柏辰律師相 對 人 統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及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30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意旨主張其自民國94年9月5日起受僱於相對人統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門市店員,於民國113年1月21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請求相對人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侵權行為賠償等情,業據其提出民事起訴狀、薪資單、診斷證明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職業傷病門診單、醫療費用繳費證明等件以為釋明,堪認本件訴訟係因職業災害所提起。復核聲請人所提之民事起訴狀所載內容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悉勝負結果,尚難遽認聲請人之起訴係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規定,倘該部分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法院即應依聲請人之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