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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智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智字第8號原 告 李龍飛

蔡嘉彬被 告 台灣開利耐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米其爾‧高利奇(Mitchel Golledge)被 告 奎瑞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建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之第一審民事事件,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且不因訴之追加或其他變更而受影響,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及本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其範圍為:三、侵權爭議事件。(一)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二)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人格權爭議事件,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條第3款第1、2目規定甚明。是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對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有專屬管轄權。

二、查原告主張其為「斜挎包」新型專利創作人(下稱系爭專利),原告授權訴外人邑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邑碩公司)得使用系爭專利並於民國109年8月5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系爭專利經核准在案。詎被告台灣開利耐特有限公司(下稱開利耐特公司)竟於112年6月21日推出由被告奎瑞斯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奎瑞斯公司)設計、生產、製造與系爭專利外觀近乎完全相同之「探極黑磁力包」作為促銷贈品,並於網站上宣傳,侵害原告著作權,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2、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本件核屬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所生侵權爭議事件,揆諸前揭規定,應專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