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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41號聲 請 人 劉駿豪即財團法人臺北市保羅教育文教基金會之董

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保羅教育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件對照表」缺漏,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之附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6-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