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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142號聲 請 人 游清鑫即財團法人臺北市公民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公民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北市公民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北市公民教育基金會(下稱臺北市公民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臺北市公民教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爰請求將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臺北市公民教育基金會第8屆第5次董事會議紀錄暨簽到單、臺北市公民教育基金會董監事會議開會通知簽收單、原捐助章程、變更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11月26日北市教終字第1143021492號函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影本為證,與財團法人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