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43號聲 請 人 陳金泉即社團法人跨領域創新協會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為相對人社團法人跨領域創新協會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並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具狀向本院呈報為相對人社團法人跨領域創新協會之清算人,應補繳聲請費用1,000元。另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思辰附件:
一、相對人社團法人跨領域創新協會之法人登記證書、章程。
二、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前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由監事審查通過之監事審查書,及前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送監事審查通過後,經社團總會(會員大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包含但不限於會議記錄、出席簽到表〈委任他人出席者應檢附委任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