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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46號聲 請 人 陳耀輝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趙嘉芸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福智佛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正確之聲請人名稱(應記載「陳耀輝即財團法人福智佛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並蓋用印章。

二、財團法人福智佛教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最新)。

三、變更章程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准予變更備查函件。

四、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勿加蓋騎縫章跟財團法人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