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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46號聲 請 人 陳耀輝即財團法人福智佛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趙嘉芸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福智佛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並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未據提出正確之聲請人名稱(應記載「陳耀輝即財團法人福智佛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並蓋用印章;財團法人福智佛教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最新);變更章程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准予變更備查函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