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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號聲 請 人 侯翠杏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侯政廷公益事業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第七條第一項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侯政廷公益事業基金會(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系爭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經董事會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變更或處分。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有聲請人提出之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得為本件之聲請。又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財團法人第12屆第5次董事會簽到單及會議紀錄、變更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12月13日函等為證,堪信為真實。附件即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第七條第1項之變更,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其餘條文之修正,依首揭規定及說明,無聲請法院准許之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5-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