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23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第一體育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顏惠真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臨時董事任期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