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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29號聲 請 人 宋楚瑜即財團法人維謙基金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維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維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財團法人維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5、6、19、21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訂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宋楚瑜為相對人財團法人維謙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相對人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提請第8屆第3次及第4次董事暨監察人會議,變更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並經農業部分別以民國114年6月17日農授水字第1140710573號函、114年9月9日農授水字第1140719381號函准予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農業部114年6月17日農授水字第1140710573號函、114年9月9日農授水字第1140719381號函、相對人第8屆第3次、第4次董事暨監察人會議記錄、新舊捐助章程、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一)、(二)、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暨組織章程第5條、第6條、第19條、第21條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經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其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