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3號聲 請 人 張温文即財團法人台灣學園傳道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學園傳道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台灣學園傳道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6、8、9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學園傳道會(下稱台灣學園傳道會)之董事,台灣學園傳道會之捐助暨組織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變更組織」為要件。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台灣學園傳道會捐助章程第6、8、9條規定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業據其提出內政部113年12月30日台內宗字第1130054247號函、台灣學園傳道會第16屆第7次董事會議紀錄、簽到名冊、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前、後捐助暨組織章程、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憑(見本院卷第13至31頁),且上開條文修正與財團法人之精神、設立目的並不違背,與民法及財團法人法關於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故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此部分章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 如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5-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