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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30號聲 請 人 莊國偉即財團法人癌症希望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癌症希望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癌症希望基金會捐助章程第4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癌症希望基金會董事長,該法人於民國114年9月12日第5屆第9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其捐助章程第4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經衛生福利部以114年10月29日衛部醫字第1141668951號函許可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癌症希望基金會捐助章程,亦即修正該章程第4條業務範疇之規定,核屬組織、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