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31號聲 請 人 林哲豪即財團法人台北市艋舺玉村教育基金會之董
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艋舺玉村教育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北市艋舺玉村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條文欄第六條所示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業於民國114年8月17日召開第7屆第2次董事會,經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第6條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前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9年5月8日北市教六字第8922895300號函許可設立,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登記處以114證他字第510號登記簿第25冊第496號法人登記書登記在案,嗣經相對人第7屆第2次董事會於114年8月17日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6條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前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附卷可稽。又主管機關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對於其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內容亦函覆表示核准,有114年9月5日北市教終字第1143016097號函存卷可考,應認實質上已符合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本院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6條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姿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宇美璇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