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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33號聲 請 人 朱延平即財團法人史惟亮紀念音樂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史惟亮紀念音樂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史惟亮紀念音樂基金會捐助章程第5至14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若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只須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第1項規定「法人以事務所之新設、遷移或廢止,其他登記事項之變更,而為登記或為登記之更正及註銷者,由董事聲請之。」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核准或備查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無庸法院裁定變更。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史惟亮紀念音樂基金會(下稱系爭基金會)之董事長,系爭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第1至16條經系爭基金會於民國114年10月12日召開第3屆第4次董事會議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為此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史惟亮紀念音樂基金會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67年11月2日北市教四字第48203號函許可設立,於67年12月19日為設立登記,於114年10月12日第3屆第4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並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114年11月12日北市教終字第1143020350號函許可在案等情,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11月12日函、系爭基金會114年10月12日第3屆第4次董事會議紀錄及簽到單、修正前後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稽。就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第5至14條所示,核與系爭基金會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此部分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於第1至4、15、16條僅為文字增減、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變更、捐助章程修訂之歷程及施行程序,核與系爭基金會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而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故此部分聲請,本院無由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孫福麟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