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34號聲 請 人 方仰寧即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
(更名為財團法人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更名為
財團法人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更名為財團法人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內容。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該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尚無聲請法院裁定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分別於民國113年7月18日第11屆第2次、114年3月26日第11屆第3次及114年7月21日第11屆第4次董事監察人會議,決議通過修改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前經臺灣省政府警政廳民國87年11月2日87警保字第122219號函許可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87年11月3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前次變更登記112年證他字第624號,登記簿第101冊第73頁第2561號)。嗣相對人經113年7月18日第11屆第2次、114年3月26日第11屆第3次及114年7月21日第11屆第4次董事監察人會議,決議通過修改變更捐助章程,並經內政部於113年8月19日以台內警字第1130873114號函、於114年4月28日以台內警字第1140871682號函,於113年8月20日以台內警字第1140873477號函同意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5條所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內政部函、董事監察人會議記錄、原捐助章程、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影本為憑。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該基金會捐助章程上述條文,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附件對照表所示其餘修正內容,僅係變更名稱、文字酌修,無涉於財團組織變更或管理方法,依上說明,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無庸法院裁定許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姿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