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36號聲 請 人 釋宏善即財團法人十方禪林文教基金會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十方禪林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十方禪林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十方禪林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祕台廳㈠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經相對人召開董事會,於民國114年2月16日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教育部114年3月21日臺教社㈢字第1140030731號函、相對人之第十三屆第七次董事會會議記錄、簽到名冊、原捐助章程(108年10月8日修正)、修正後捐助章程(114年2月16日修正)、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5條、第7條部分)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應予准許。
四、至另修正之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7條,則僅係載明捐助章程修正沿革及日期,尚非涉及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依上開說明,無庸另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嘉偉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 原條文 第五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13人組成。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五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19人組成。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任,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