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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20號聲 請 人 侯玉書即財團法人春之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春之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春之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第9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經第九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決議修改附件對照表所示之章程,亦經主管機關許可,為此聲請變更章程。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業據提出文化部114年1月6日文綜字第1131036518號函、相對人第九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記錄、修正前章程、修正後章程、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資料在卷為憑。其中修正章程第原9條,核屬監事會職權、監事會組成,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主管機關亦同意上開變更,有前揭函文可憑,是關此部分變更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聲請人聲請變更附件對照表所示相對人捐助章程之第15條乃修正歷程及未盡事宜准用法規等事項,非屬財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財團組織無涉。相對人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毋庸聲請法院裁定。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本院無由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珊華附件:修訂條文對照表修正前 修正後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文化部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解散及合併之擬議。 五、基金動用之擬議。 六、以基金填補短絀之擬議。 七、其他經文化部指定之事項。 前項所列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連同議程送達各董事及文化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但第一項所訂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文化部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解散之擬議。 五、基金之動用。 六、以基金填補短絀。 七、其他經文化部指定之事項。 本會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並經文化部許可後,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 前項所列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連同議程送達各董事及文化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但第一項所訂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暨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暨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