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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53號聲 請 人 梁家銘即財團法人空間母語基金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空間母語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清算之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有明文。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財團法人空間母語基金會因受景氣影響,辦理推展文化藝術活動困難,未達預期實績,經民國114年2月5日第六屆第四次董事會會議決議解散,並選任聲請人梁家銘為清算人,且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114年4月14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143001793號函同意在案,爰依法為清算人就任之聲報,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業已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聲請人亦於願任清算人同意書記載就任日期,並檢附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4年4月14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143001793號函、董事名冊、114年2月5日第六屆第四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單、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願任清算人同意書、清算人簽名式或印鑑卡、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產清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款餘額/存額證明書、第一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113年度工作報告書、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定期存款與交易明細查詢、財務報表之附註說明,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屬適法,准予備查。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