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6號聲 請 人 鍾張培士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聯社會福利基金會

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聯社會福利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聯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聯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四條及第九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係於民國86年10月6日經內政部台(86)內社字第8628766號函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79冊第82頁第2051號)。茲因相對人前經113年10月18日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4條及第9條如附表所示,係就監察人之名額、財產捐助等所為之修正,核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復有衛生福利部113年12月12日衛授家字第1130012130號函、董事、監察人會議記錄、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4條及第9條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蒲心智法 官 趙國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程省翰附表條次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會由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捐助現金新臺幣拾億元整為設立基金。 前項基金得由國內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繼續捐贈補充之。 本會由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捐助新臺幣拾億元整為設立基金。 前項基金得由國內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繼續捐贈補充之。 第九條 本會置監察人一至三人,均為無給職。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本會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其職權如下: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監察人任期為三年,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 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長另行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監察人之任期為限。 本會置監察人三人,均為無給職。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本會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其職權如下: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監察人任期為三年,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 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長另行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監察人之任期為限。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4-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