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62號聲 請 人 陳彥良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捐助章程第八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第9屆董事暨第7屆監察人第36次聯席會議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八條如附件所示,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銜交通部於114年4月14日發布並報經主管機關驗印完成,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交通部114年4月14日函、聯席會議紀錄、變更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等為證,堪信為真實。附件所示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八條之變更,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