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83號聲 請 人 王文祥即財團法人基督教泉恩基金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基督教泉恩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變更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主文第1項中關於「財團法人基督教泉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之「附件」,應更正為本更正裁定之附件;以及原裁定第1頁第27、28行「114年7月1日第三屆第四次董事會會議」之記載,應更正為「114年7月23日第三屆第五次董事會會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