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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聲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8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鄭振雄代 理 人 林永頌律師(法扶律師)複 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蔡維哲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鄭振雄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1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1號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實。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並據此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戴 寧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裁判日期:202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