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代 理 人 黃一展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4號職權免責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第三人就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之規定,經法院裁定許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債務人張建江(原名張建忠)之債權人,前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經債務人以其已經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4號裁定准予免責為由聲明異議,惟並未接獲該免責事件之通知,為明瞭解債務人是否有隱匿財產情事,而有閱覽該免責事件之必要等語,並提出100年10月17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99776號債權憑證、本院民事執行處分配表及民事聲明異議狀等件為憑,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前開免責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據以聲請閱覽上開卷宗,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民一庭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