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林碧滄代 理 人 林忠儀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林碧滄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4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4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3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114年2月4日確定。是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