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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聲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劉文斌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代 理 人 賴森林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代 理 人 陳彥孝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代 理 人 蘇容華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王姍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劉文斌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9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9號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實。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並據此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裁判日期:2025-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