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鄭為升(原名鄭玉昇)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鄭為升(原名鄭玉昇)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因聲請消債條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聲請人於民國114年4月11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114年5月12日確定。是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菁菁